有關114年各醫療機構/醫事檢驗機構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(下稱疾管署)之傳染病病原體分讓事宜。
2024-12-18• 安全衛生
主旨:有關114年各醫療機構/醫事檢驗機構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(下稱疾管署)之傳染病病原體分讓事宜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疾管署113年12月16日疾管檢驗字第1131301040號函及「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」第12及第19條、「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」第10條及「衛生福利部傳染病認可檢驗機構作業要點」規定辦理。
二、旨揭分讓事宜業經疾管署生物安全會審核通過,有效日期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。
三、檢附疾管署第二級危險群感染性生物材料處分申請結果通知書影本1份(附件),或請逕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/檢驗/第二級危險群(RG2)感染性生物材料處分申請結果通知書項下瀏覽下載。
四、另請依疾管署「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」辦理病原體包裝及運送事宜,如有疑義,請洽疾管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檢體單一窗口,電話:(02)81735678或(02)81735679。
五、副本抄送社團法人新北市醫師公會及新北市健保診所協會
,惠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