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訂定之茲卡病毒(Zika virus)之危險群等級及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
2018-04-20• 安全衛生
有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訂定之茲卡病毒(Zika virus)之危險群等級及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,請各單位依說明段辦理,請查照。
說 明:
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5年5月12日疾管感字第1050500245號函辦理。
二、 有關茲卡病毒之危險群等級訂為RG2微生物,相關檢驗及研究之一般操作應於生物安全第二等級(BSL-2)實驗室進行,如涉及動物實驗應於動物生物安全第二等級(ABSL-2)實驗室進行,並遵行該等級之安全規範及P650包裝運輸規定。
三、 如使用該病毒進行節肢動物(特別是飛行性昆蟲)之實驗研究,另應注意下列事項:
(一)對於受感染及未感染之無脊椎動物,應分別飼養於隔離之實驗室房間。
(二)實驗室房間應能密閉,以進行燻蒸消毒。
(三)有噴霧式殺蟲劑可供使用。
(四)應具備「冷卻(chilling)」設施,以供必要時,降低無脊椎動物之活動力。
(五)實驗室入口必須設有捕蟲裝置之前室,並於門上安裝防止節肢動物之紗網。
(六)所有通風管線及可開啟之窗戶,應裝置防止節肢動物之紗網。
(七)實驗室水槽及水閘之廢物攔阻裝置,應避免使其乾涸。
(八)所有廢棄物必須經滅菌除汙,因為消毒劑對某些無脊椎動物無效。
(九)必須檢查飛行性、爬行性及跳躍性節肢動物成蟲及幼蟲數目,並加以記錄。
(十)具感染性或潛在感染性之飛行性昆蟲必須以雙層籠子飼養。
(十一)具感染性或潛在感染性之節肢動物必須在生物安全櫃(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s, BSC)或隔離箱(isolators)內操作。
(十二)具感染性或潛在感染性之節肢動物宜在低溫盤(cooling trays)上操作。
四、 有關BSL-2及ABSL-2實驗室安全規範,請參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「生物安全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實驗室安全規範」及「動物生物安全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實驗室安全規範」(網址:http://www.cdc.gov.tw > 專業版首頁 > 傳染病介紹 > 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 > 實驗室生物安全 > 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及指引 > 我國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規範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