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最新訊息

請貴單位落實實驗室生物病原盤點管理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
2025-01-21• 安全衛生

主旨:請貴單位落實實驗室生物病原盤點管理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 
說明:
一、依據「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」第17條及「持有、保存或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規定」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4年1月10日疾管感字第1140500004函辦理。
二、設置單位所設實驗室、保存場所有使用、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、生物毒素(以下稱生物病原)者,應每3個月至少盤點1次使用或保存之品項及數(重)量,並至疾病管制署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資訊系統(下稱生安系統)進行資料維護及確認回報。
三、為確保設置單位落實生物病原盤點管理,本局定期於每年1月、4月、7月及10月,清查設置單位暨所設實驗室/保存場所於旨揭系統之資料維護及確認回報情形;並依以下原則按清查結果採取加強督導措施:
(一)設置單位於當年累積達2季未完成資料維護及回報者,列為下一年度實驗室生物安全實地查核之優先單位。
(二)設置單位於當年累積達3季未完成資料維護及回報者,本局將視狀況,於當年派員進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地查核。
四、設置單位所設實驗室/保存場所,如暫時無或不再有保存、使用、處分或輸出入生物病原之需求時,可依以下原則辦理:
(一)暫時耗盡或暫無需求:暫無保存需求者,可至生安系統將涉及品項之用途由「保存」設定為「使用」;暫無相關需求則可將實驗室/保存場所狀態設定為暫停。
(二)實驗室/保存場所不再有相關需求:請具有生安系統「設置單位管理人」權限者,至生安系統刪除該實驗室/保存場所。
(三)設置單位暨所設實驗室/保存場所均不再有相關需求:請依「設置單位生物安全主管及生物安全會核定及異動作業規定」,至生安系統申請註銷生安管理組織之核定。
五、檢附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1份,請貴單位依規範落實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。

附件下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