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郵寄輸入植物檢疫物請依農委會「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」辦理。
2019-06-17• 安全衛生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函
機關地址: 1007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
傳 真: (02)2304-7455
承 辦 人: 葉郁菁
聯絡電話: (02)3343-6412
電子郵件: tcpqjil@mail.baphiq.gov.tw
主 旨: 自108年6月20日起,郵寄輸入植物檢疫物請依「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」辦理,請查照。
說 明:
一、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5月30日農防字第1081493667A號令(附件1)辦理。
二、 依據107年6月20日總統公布修正之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7條第3項與第4項、第24條及第28條,自108年6月20日起,植物檢疫物原則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,輸入者將予退運或銷燬;另收件人如接獲無檢疫合格證明文件郵包時,應主動向本局申請檢疫,違反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
三、 考量各界仍有寄送少量植物檢疫物需求,凡屬收件人事先向本局申請並經核准輸入,或本局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之植物檢疫物,仍可採郵寄方式輸入,並於郵包輸入時向本局申請檢疫並繳納檢疫規費。前揭收件人事先向本局申請郵寄輸入許可一節,請至本局「郵包與旅客檢疫案件作業系統」(https://smartpq.baphiq.gov.tw)申請郵寄輸入許可。
四、 郵寄輸入植物檢疫物之詳細資訊可至本局全球資訊網/輸出入檢疫/植物輸出入檢疫/郵寄輸入植物檢疫物規定及說明 (108年6月20日起新規定)查詢(https://www.baphiq.gov.tw/view.php?catid=18871)或洽詢所在地之本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。
五、 檢附申請植物檢疫物郵寄輸入許可Q&A(附件2)、中文版宣導文宣(附件3)供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