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部檢送「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」部分條文及第12條附表4修正草案預告影本
2018-04-25• 安全衛生
轉勞動部檢送「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」部分條文及第12條附表4修正草案預告影本,並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,請查照。
說 明:
一、 依據該部107年3月29日勞職授字第10702004352號函辦理。
二、 本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,以廣泛周知各界,請就草案內容惠予提供本部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。
(一)修正重點如下:
1.原排除有害事業廢棄物改為排除事業廢棄物。
2.修正危害性化學品標示皆須有圖示。
3.製造者、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混合物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,也須依第12條規定提供安全資料表並以中文為主。
4.供應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品營業秘密之必要,而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項目增列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。
5.原第18條第2項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排除條款改列至第18-1條。
6.附表4安全資料表格式之混合物的成分辨識資料新增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。
(二)如有相關修正意見請於4月20日回傳環安衛中心,環安衛中心將統一彙整回覆勞動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