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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教育部「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」,請查照並公告週知

2018-04-19• 安全衛生

明:
一、 依據臺教資(六)字第1040003787C號函辦理。
 
二、 教育部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相關法令規定,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,避免學校於教育及工作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,以保障學校工作者與其他人員安全及健康,特訂定旨揭要點。
 
三、 旨揭要點詳見附件,請公告週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