環保署修正「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記錄管理辦法」~請各實驗室下載參考並依相關規定辦理
2018-04-18• 環境保護
主旨:
「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記錄管理辦法」第5條業於本(100)年6月1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,請貴系所務必依規定申報相關實驗室運作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6月1日環署毒字第1000045617D號函及新北市政府北環廢字第1000073378號函規定辦理。
二、因近日食品違法添加公告之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DEHP,已引起全國民眾恐慌,為加強嚴格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紀錄,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特修正「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」第5條,將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由原先逐月填寫修正為逐日填寫,而每年申報則修正為每月申報。請貴系所務必於每月10日前申報前1個月之運作紀錄,逾期未申報將依法提報處分,運作紀錄表詳如本中心網站→表單下載→毒性化學物質→毒性化學物質申報表。
三、請 貴系所相關實驗室自本(6)月起,開始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,並自(7)月起,每月10日前提送彙整後之運作紀錄表,同時補申報l-5月份運作紀錄,由本校環安衛中心統一上網申報。相關資訊已於環安衛中心網站最新消息中公告周知(網址:http://140.136.240.87/ehs/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