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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(下稱疾管署)修訂「持有、保存、使用或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規定」。

2026-08-04• 安全衛生

主旨:有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(下稱疾管署)修訂「持有、保存、使用或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規定」,請貴單位依循辦理並定期至疾管署生安系統完成資料維護確認作業,請查照。
 
說明: 
一、依據疾管署本(115)年7月17日疾管感字第1150500179號辦理。
二、配合本年4月30日修正公告之「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」第2條、第9條、第17-18條及第20-21條,疾管署修訂旨揭管理規定,公布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(www.cdc.gov.tw) /傳染病與防疫專題/實驗室生物安全/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法規/4-各等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管理項下,請貴單位自行下載參閱並落實執行。
三、依據旨揭規定,設置單位所設實驗室、保存場所有使用、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、生物毒素者,於每季
第 3 月份(3 月、6 月、9 月、12 月)結束前應就使用或保存之品項及數(重)量,完成至少1次盤點作業,並至旨揭系統進行資料維護及確認回報。
四、經檢核旨揭系統截至115年6月30日,本市已核定生物安全主管/生物安全會設置單位共87家,第二季無未完成資料維護或回報者(完成率為100%)。請貴單位依旨揭管理規定落實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。